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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司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的意见

2019-05-17  点击:[]

各党委(党总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从源头上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有关党内法规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的意见〉的通知》(鲁组字〔2018〕6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司发展党员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把握发展条件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把是否真学真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两个维护”作为吸纳新党员的根本政治标准,决不能降格以求。党组织应全面考察发展对象一贯表现,具体了解其政治历史表现,掌握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等情况,确保新党员政治合格。坚持把综合素质优秀与否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师生员工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工作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片面地把学习成绩、科研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二、科学执行发展计划,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择优率

每年年底前,各级党组织从支部着手,自下而上了解掌握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全面掌握数量、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和变化趋势,根据近几年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发展党员年度计划,认真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注重从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发展教师党员实行计划单列。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先进典型、英模人物申请入党的,可不受发展计划限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保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适度规模,一般应占入党申请人总数的30%—50%。坚持党员和群众代表无记名投票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推优票分别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经支委会研究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进行公示。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党委(学院级党委,下同)指导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

三、严格履行发展党员规定程序,实行发展党员网上全程纪实公示

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步骤,坚决杜绝打折扣、搞变通、走形式。党支部在主要活动场所悬挂《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研究发展党员有关事项时,认真学习对照,严格按规定办事。党委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程把关指导,在党支部召开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会议时,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到会指导,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确定部分基层单位作为发展党员联系点,通过派员列席发展党员有关会议、审查发展党员档案材料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依托“灯塔-党建在线”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建立党员发展过程纪实电子档案。基层党组织在严格按规定做好纸质档案材料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对申请入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环节进行网上全程纪实,上级党组织实时在线检查把关,强化对发展党员过程的动态监控。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新发展党员的入党过程、入党条件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党组织应充分利用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形成的大数据,加强数据分析和运用,及时全面掌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督促指导。

四、对发展对象实行部门联审、逐一谈话制度,全面深入了解发展对象情况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备案的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公司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部门联审,书面征求纪检监察、员工、教务、研究生、保卫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及时出具反馈材料。反馈材料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发展对象存在不符合入党条件情况的,一律不予发展。公司党委组织部对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进行备案时,应了解掌握部门联审情况,未经部门联审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员大会宣布。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向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告。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指派党委委员或公司党委组织员逐一与发展对象谈话,重点了解其社会关系、入党动机、入党过程、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以及日常表现等,讲明党规党纪,对做合格党员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由党委留存备查。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对被谈话人入党的意见如实记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谈话中发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近亲属入党未报批、入党动机不纯、隐瞒重大错误、程序违规等情况的,党委须及时核查处理。

五、加大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近亲属入党审查力度,从严控制发展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入党

对与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拟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须主动向党委说明相关情况,经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拟确定其为发展对象的,在党支部向党委进行报备后,党委要详细分析该党支部党员构成,并安排专人对其进行全面深入考察,通过个别访谈、民意调查、部门联审等方式,认真听取党员群众和各个方面意见,对日常表现确属特别突出、党员群众公认度高、具备党员条件的,报公司党委组织部批准,方可列为发展对象。未经公司党委组织部批准的,不得确定为发展对象;隐瞒情况一经发现的,中止发展党员程序;已经发展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且2年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对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申请入党的,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把握政策、慎重对待。对刑罚执行完毕满5年、因“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满2年、受开除党籍处分满5年、摆脱宗教信仰或脱离邪教组织5年以上的申请入党人员,经党支部培养、党委考察、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查后,认定确已改过自新、一贯表现良好、工作成绩突出、具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发展入党。考察审查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申请入党人员所在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调查。考察、审查均须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党员档案。

六、建立发展党员负面清单,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倒查

有下列发展党员负面清单情形的,不得发展入党:不信仰马克思主义,笃信宗教、热衷封建迷信活动或参与邪教的;是非观念淡薄,在涉及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原则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暧昧、消极躲避的;入党动机不纯、功利思想严重,一心想借入党捞好处的;对群众缺乏感情,为民服务意识不强,个人利益至上的;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作用发挥不够,体现不出先进性的;道德品行不端,所作所为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且屡教不改的;存在涉黑涉恶情形或霸痞行为的;因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以及因“黄赌毒”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不满2年的;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正在执行刑罚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但不满5年的;受开除党籍处分不满5年的;等等。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问责、终身追责,对巡视巡察、信访举报、调研督查中发现的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区分具体情形,对负有责任的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员、党委组织委员、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进行问责,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频发的党委严肃批评教育,对党委主要及分管负责同志进行问责。公司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直查,并不定期通报发展党员违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七、建立党员档案实时审查制度,及时维护“灯塔-党建在线”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对转入或转出的党员,党委应审查其党员档案,重点审查入党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对入党过程存疑的须与其入党时所在党组织核实相关情况,坚决防止非党员借机混入党内。对党员档案材料不齐全、发展过程有瑕疵的党员,由党委进行综合研判,作出认定,形成结论性材料,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存入档案。对省外转入的党员,在档案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将其信息录入“灯塔-党建在线”党员信息管理系统。重视发展党员信访问题,认真核实解决弄虚作假、带病入党、“近亲繁殖”、“人情党员”等违规违纪问题。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发展的党员、“近亲繁殖党员”、“人情党员”,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入党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党员,党组织对入党时的具体情况和本人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客观作出认定,对其中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

原《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党组〔2015〕3号)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公司委员会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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